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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退費政策

本中心依據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第 9 條規定,訂定以下退費標準,以保障學員權益。

 

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業經臺北市政府於 108 年 4 月 30 日(108)法府綜字第 1086015055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,其退費辦法如下(以雙方約定費用為計算基準):

  1.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
    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95%。但所收取之 5% 部分若超過新臺幣 1,000 元,仍應退還超過部分。

  2.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開課當日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
    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90%。但所收取之 10% 部分若超過新臺幣 1,000 元,仍應退還超過部分。

  3. 學生於開課當日課程結束後,第二次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
    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70%。

  4. 學生於第二次上課後,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
    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 50%。

  5. 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
    得不予退還。

 

※若修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一年以下者,應分為二期;超過一年者,應分為三期,每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若收費超過分期規定,應按上開規定退費,其餘部分應全額退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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